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呢?是否會自動終止,有的朋友可能還會面臨還想要在同行中繼續就業等問題,那保密協議會不會對以後就業造成嚴重影響,讓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
一、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期限未滿的,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禁業限制,勞動者履行了禁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保密協議有效,勞動者離職時負有依據保密協議或者條款來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
1、如果勞動者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也沒有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則勞動者離職後擁有完全的自由擇業權,在擇業方面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即使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原用人單位也無權追究勞動者的責任。
2、如果勞動者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也沒有在保密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離職時只負有依據保密協議或者條款來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但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則勞動者離職後,在用人單位嚴格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前提下,勞動者不但負有遵守保密協議約定的義務,而且要受到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二、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你所簽訂的無期限的協議超過二年的部分是無效的,另外單位在兩年內還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呢?上文告訴我們勞動合同期滿·但是保密協議期限未滿的,該保密協議應當是繼續有效的。合同的效力並不影響合同某一條款的效力,當然這個條款必須是可以脫離合同單獨存在的,就算合同無效該條款也是有實現的可能性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有效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看過之後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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