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了自身的商業祕密與單位員工之間進行的一種保密性的約定,但是對一般工作人員來說,並不存在保守商業祕密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那麼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
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
1、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
2、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祕密涉及的地區、範圍以及該商業祕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3、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在約定競業限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上三點的競業限制約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要濫用競業限制的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也應當按照約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工作。
二、約定競業限制的雙方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2、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通過上述內容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都清楚了,對於競業限制,法律中規定只能是與單位中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進行約定,如果屬於一般的普通員工,那麼就沒有進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必要。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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