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有勞動關係,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僱主和僱傭之間的關係,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勞動關係都會用勞動合同來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然而,勞動關係除了用勞動合同來明確外,還有很多方式可以確定。那麼,如何才算有勞動關係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於是,又產生了所謂事實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等與勞動關係相對立的各種關係。
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其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的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憑證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如何才算有勞動關係的舉例。當僱傭和僱主發生勞動法律糾紛時,雙方都應從勞動合同、每月工資往來的依據以及與勞動關係相關的工作往來檔案來進行有限的法律途徑進行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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