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屬於工傷範圍
在對工傷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可能因為工傷職工想要多賠,單位想少賠,或者其他的一些原因而產生工傷事故糾紛。那麼關於是否工傷的界定是怎麼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哪些情況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二、什麼情形會停止受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物件是特定人群—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須工傷保險再提供保障時,就應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當然,勞動者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些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_丁傷保險提供的幫助,鑑於此,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則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是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後,收監執行刑罰進行改造。如果工傷職工被判刑收監執行,就喪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也就是說,勞改人員在其改造期間,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國家保障的,所以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可能在很多人的眼裡,只要是在工作過程中人身受到了損害的話,那麼就一定屬於工傷,之後就可以要求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做出相應的賠償。但實際,要是有上述幾種情形,雖然勞動者的人身損害也是發生在工作期間,但其實並不能按照工傷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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