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認定哪個單位負責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時用來證明用人單位和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即雙方應該現有的權益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對於職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職員遭受工傷或者發生工資糾紛等,就需要勞動合同證明法律效力。那麼。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認定應該由哪一方負責呢?
目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具有雙重身份的勞動者非常普遍,包括兼職、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等。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採取下崗分流等方式,使大量勞動者在保持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係、享受相關福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時,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這些勞動者也具有雙重身份。有觀點認為這些情況構成雙重勞動關係,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係,另一個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一般都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其主要理由在於:勞動關係是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特殊法律關係,一旦形成對於雙方均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許多方面對於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而言具有唯一性,如勞動者只能有一個社會保險賬戶,只有一個公積金賬戶,只能有一份檔案並由一個部門保管。因此,雙重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也不為法院所認可,具有雙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原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係,與實際工作的單位形成的只能是勞務關係。
但是,工傷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勞動部的一些規章要求第二個工作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人民法院也支援勞動部的這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9期刊載了“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在該案中,法院強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l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小編為您整理的上述資料,詳盡地說明了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認定辦法。工傷保險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我國不同的法律法規也具有不盡相同的規定,對於勞動關係的確定的過程是非常複雜繁瑣的,不過重要的一點是,我國法律規定是鋼鐵一般的,就是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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