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裝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電力安裝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電力安裝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以及訴訟等多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複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在這裡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係與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係。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絡、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係,而不認定為掛靠關係。反之,則為掛靠關係。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電力安裝施工,如果是委託他人來進行,就會存在著承包相關的關係,所以在開始施工之前的話最好是需要簽訂一個書面的合同,這樣可以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明確之後,即使是發生一些糾紛,也可以依照合同當中的內所來予以解決,這是比較好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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