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已工傷認定的區別?
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如果認定為工傷的話,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工傷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來確定相應的賠償標準等問題,工傷鑑定已工傷認定是有區別的,在實際生活中要對工傷鑑定和認定進行嚴格區分來確定自己的利益。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發生事故時:
1、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索賠;
2、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傷鑑定已工傷認定只是在名字上相似,但是內容卻大不相同,工傷認定是一個行政行為,只有結果認定是工傷才能進行工傷鑑定,而工傷鑑定是相關的勞動部門測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的鑑定行為,結果對於賠償等問題有重要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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