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施工合同糾紛損害責任是什麼?
地面施工緻害的,屬於施工方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定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定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定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定其他標誌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發生爭議後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
未能認定為工傷怎麼處理
一、未能認定為工傷怎麼處理工傷認定失敗,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
-
上下班時間在路上受傷算不算工傷
一、上下班時間在路上受傷算不算工傷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
公司倒閉工傷賠償怎麼辦
一、公司倒閉工傷賠償怎麼辦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但只要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存續、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就不影響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此時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應的法律規定處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解散的,清算組應當在清算時由公司...
-
施工造成人員傷亡如何賠償標準,相關法律規定
一、施工造成人員傷亡如何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