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醫傷情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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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一些人身損害的案件,公安機關首先會對受害人進行一下傷情鑑定。因為對於受害人的傷情鑑定是後續案件處理的必要前提。在這個過程中,受害人及家屬最需要知道的問題便是關於法醫傷情鑑定時間的相關規定了。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法醫傷情鑑定時間的具體規定。
一、關於法醫傷情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1、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3、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從傷殘鑑定之日起至鑑定報告的出具所需的時間,各個鑑定機構的用時不一致。但一般來說,鑑定機構在鑑定後約15天至1個月的時間,才能出具鑑定報告。
二、法醫傷情鑑定標準
(一)程式公開
1、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對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提出迴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鑑定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
(二)鑑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檢驗鑑定所依據的資料要翔實可靠,要調閱原始,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
3、法醫鑑定機構作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作出解釋。
5、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收費公開
法醫鑑定收費應嚴格按市物委有關規定專案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綜上所述,關於法醫傷情鑑定時間,我國公安機關也作出了相關規定。一般看來,傷情在3日之內便可鑑定。如果傷情比較複雜的話,相應的時間也會延長。在這裡小編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我們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遇到此類案件,應當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及時申請法醫進行傷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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