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是單位指定的嗎?
受傷的員工在向單位申請賠償的時候通常會被告知要去特定的機構去鑑定之後才能被批准,但是很多勞動者總是覺得單位不可能會如實地按照自己的傷情進行賠償而可能會擔心單位所指定的機構不足以信任,那麼,工傷鑑定是單位指定的嗎?
一、工傷鑑定是單位指定的嗎?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鑑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鑑定場所和專家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隨機抽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上述文章就是小編對於“工傷鑑定是單位指定的嗎”的相關解答。其實單位所能夠指定的機構一般都是國家認可的機構,所以有上述擔憂的員工可以放心進行鑑定或者出現自己不滿的情況隨時可以到其他的機構鑑定得到結論後進行資料的比較,如果出現異議通過訴訟也可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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