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傷鑑定時間限制是怎麼樣的
一般在工傷鑑定後,職工需要向當地的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很多人不知道在工傷鑑定後社保工傷鑑定時間限制是怎麼樣的,為了防止職工錯過向社保提出申請的時間造成更多麻煩,我們今天就來看看政策上是怎麼規定工傷認定時間的。
政策規定的工傷認定時間
1、工傷認定申請時間:30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2、工傷認定稽核時間: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相關政策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此期限將喪失被認定為工傷的權利。
工傷認定稽核時間政策規定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式。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三、可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對於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範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只要不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時效期,職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工傷職工還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即社保工傷鑑定時間限制是30日,申請人需要在30日內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的申請,之後60日內,社保局就會給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申請人可以提出延長時間的申請。當然如果錯過的工傷認定的時間,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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