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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未籤合同發生工傷

農村未籤合同發生工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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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 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其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係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係儘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事實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其實《勞動合同法》中也有要求,一般是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1個月,也就是說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遲一些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這個簽訂的時間最晚不得晚於雙方建立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