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高溫補貼企業補貼標準是多少?
炎炎夏日,仍有許多人在外面辛勤的工作著。為了補貼這些辛苦工作的人們,國家決定下發高溫補貼,但是每個省市的補貼標準和補貼條件都是不同的。那麼,東莞高溫補貼企業補貼標準是什麼?條件又是什麼?小編將在文中進行詳細解答。以下補償標貼的內容僅供參考
一、高溫補貼概念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二、東莞高溫補貼標準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三、東莞高溫補貼條件
享受高溫津貼需要符合條件:
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溼,高溫季節常有高溼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較長。以上兩個條件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四、東莞高溫補貼發放時間
廣東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10月;
五、未發放高溫補貼處理辦法
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如何進行投訴
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撥打12333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另外,小編在此提醒大家,高溫補貼和最低工資是沒有關係的,是不計入最低工資的,用人單位是不可因此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而且防暑降溫費並不等同於高溫補貼,如果兩種都滿足條件,是可以同時進行領取的。如果發現用人單位並沒有按照規定發放高溫補貼,應該及時進行反饋和投訴,積極的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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