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是空白有效嗎?
一、和解協議是空白有效嗎?
如果您有證據能證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內容,而且後添的內容您有不認可,那合同就屬於無效合同,可以申請法醫撤銷。如果在簽訂合同之前已經約定合同內容,您又認可後添的內容,那樣合同就可能有效。
不需要證據,空白合同條款有與現行法律違背,肯定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執行和解協議效力是如何的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明確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其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267條以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87條又就執行和解制度作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由於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任意反悔的現象大肆氾濫。這也為當事人借達成和解協議之機,爭取時間轉移、隱匿財產提供了方便之門。這不但損害了申請執行的合法權益,人為的延長了訴訟週期,也使這一制度形同虛設,從根本上否定了其本身所應具有的積極價值。為重塑執行和解制度,充分發揮其制度優勢與功能,進一步加大對申請執行人的保護力度,及時有效地定紛止爭,明確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確有必要。
空白合同,空白的調解協議,之所以問是否有效,應該是問簽訂的時候,協議是空白的,時候認為那個法律行為有效,如果簽訂之前已經達成協議內容,簽訂之後內容無異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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