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付款罪刑法條文如何解讀?
我國法律中有一條是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定義,但是這一條內容並不為大眾所熟知,對違法票據付款罪刑法條文具體是什麼,這一罪行有何特徵,我國對待這一型別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在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內容之中。
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刑法條文如何解讀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相關法律
《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並且還規定了相應的判刑標準。由於對違法票據付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重大損失則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還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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