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缺席二審上訴規定是什麼?
一、一審缺席二審上訴規定是什麼
一審缺席判決之後當事人可以就判決上訴。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情形。確係判決僅僅表明法院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但並不會影響該確係當事人在判決之後所享有的上訴權利。所以,儘管當事人未到庭,但若判決結果當事人不予認可,亦可就判決提起上訴。缺席判決大多發生在兩種情形下:一是訴訟材料無法送達法院採取公告送達,二是法院送達開庭傳票,當事人未能按期準時參加庭審。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積極到法庭應訴,以免判決不利的情況下再上訴,較為被動。
二、庭審程式有什麼階段
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出示證據和質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1)證人證言。
(2)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3)鑑定結論。
(4)勘驗筆錄。
(三)法庭辯論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2.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並宣讀裁判。宣判後,10日內向有關人員傳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後,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進入到訴訟程式中來解決糾紛,此時需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訴訟程式的規定,我國的審理程式分為一審程式、二審程式以及再審程式這三種程式,並且我國的法律法規也賦予我國的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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