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經濟仲裁與訴訟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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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中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哪些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3年,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訴訟時效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出現中止或者中斷的法定事由的,訴訟時效就會發生變化。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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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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