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投資擔保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什麼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4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5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是否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解釋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擔保合同也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合同,也要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制度。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擔保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也要根據其有無過錯或者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擔保合同無效後,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根據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責任與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擔保責任是隻要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就要履行債務或者承擔債權人損失賠償責任。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一是要看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三方的過錯情況,都有過錯,三方都要承擔債權人的損失;二是要看三方過錯的大小,來區別應負責任的多少;三是沒有過錯的就不承擔責任。從上述分析看,合同無效後,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要比擔保責任要小。合同無效後,擔保人究竟應當如何具體承擔民事責任,這要區分主合同有效和主合同無效情況下,擔保人的不同責任。
看了以上內容,大家應該明白了在一些情況下投資擔保協議是無效,無效後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有過錯時另算。簽訂協議的時候大家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注意這些問題,以免利益受到侵害。歡迎來本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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