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損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定損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定損的時間最長不會超過60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理賠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立案查驗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瞭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稽核證明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稽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
3、核定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稽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公司也是憑藉最終的定損報告承擔理賠責任的,定損包括車損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除了車損之外,給受害人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得等到受害人的治療和鑑定工作都結束以後才能計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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