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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請求權可否轉讓

財產保險合同請求權可否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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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可以轉讓嗎

在通常情況下,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保險標的轉讓,應視為原投保人退出保險,該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係相對消滅,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發生變動。在這種情況下,要繼續保持保險關係,投保人在保險標的轉讓時,就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受讓人的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受讓人對保險標的價值的估價以及他們具有的安全常識和對保險標的可能採取的安全措施等情況,以確定是否繼續承保。

因此,應當將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通知保險人,經過保險人稽核,同意繼續承保,就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後,即完成保險合同的變更。在履行法定的變更保險合同手續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相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果投保人轉讓保險標的而不通知保險人,則保險合同從保險標的轉讓時起即行終止。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對因保險標的轉讓而變更合同主體的情況做出明確約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即在保險標的轉讓時,履行合同約定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