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1、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
(二)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2、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二)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三)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3、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單位擁有用於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於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除本規定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落戶。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包括家庭戶、集體戶。家庭戶包括普通家庭戶和社群家庭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和社群集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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