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給無資質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發包給無資質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個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發包方違約怎麼辦
如果發包方存在違約的情況,發包人應當對以下違約行為負違約責任: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建設工程合同在性質上屬於承攬合同,發包方作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盡協助義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設工程基礎性資料造成工程無法按期開工的,發包人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所謂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進行正常建設的過程中,因為某種原因不能繼續進行;所謂緩建,即工程按照合同進行建設施工過程中,因某種原因推遲工程的進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條件成熟時工程繼續進行。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一方面應當採取措施減少損失,另一方面應當賠償因工程停建、緩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3、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發包方不能選用無資質的個人或者公司,而且發包人需要遵守相關約定,要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否則的話造成違約情況也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的。以上就是關於發包給無資質的行政處罰標準以及發包人違約後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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