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工程承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什麼是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通過與工程專案的專案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合同,負責承建工程專案的過程。
三、工程承包有哪幾種類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四、承包合同分為哪幾類?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
1.總承包合同
專案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專案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專案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專案法人。專案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專案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2.分項承包合同
專案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專案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專案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專案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
3.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在與專案法人簽訂某工程專案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專案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專案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專案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專案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專案的義務。
4.轉包合同
承包商甲向專案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專案之後,又將該工程專案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專案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專案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5.勞務合同
又稱僱傭合同。它是專案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專案,與僱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僱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僱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
6.設計-施工合同
專案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又稱為總體合同或一攬子合同。設計-施工合同的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並有利於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
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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