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工方違約合同怎麼籤?
一、房屋施工方違約合同怎麼籤?
房屋施工方違約合同需要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來進行簽訂,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36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約定,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對承包人的主張,一般不應同時支援,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在當代的社會,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都嚴格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所以明確的規定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約定具體的違約金,但是否約定的違約金是不能夠過高或者是過低的,否則的話對於另外一方當事人來說,是有權利主張對此進行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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