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規定是什麼?
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是我國關注的重點,但是近幾年也有出現豆腐渣工程,出現了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因此對建築工程質量有著嚴格的規定和監督,承包商要給予建造者一定的保證金,來保證工程質量不出問題,那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建築工程質保金管理怎麼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專案,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專案,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一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式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建築工程質保金什麼時候返還?
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在工程建造完畢之後不出任何質量問題,建造就要把保證金返還給承包商,不能剋扣或者拖延返還,以此來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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