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問題誰承擔責任
一、工程質量問題誰承擔責任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這一點也可以從民法典規定中得到印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發包人還可據此請求相應減少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承擔問題
(1)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並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過錯包括髮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發包人提供的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裝置材料不合格、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擔的分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同時規定,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拒收或賠償;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工程質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承擔方的認定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同時發生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需要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事故處理程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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