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情鑑定什麼時候做
一、交通事故傷情鑑定什麼時候做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在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後可以鑑定。
從鑑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鑑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後,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二、可否自主選擇交通事故鑑定機構
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可以自行尋找一個相對熟悉而又專業點的機構,且出鑑定報告時間上會快點,但鑑定費一般要自行承擔,且對方有要求重新鑑定的可能性;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只能通過搖號確定,沒有選擇權,且一般通過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從嚴鑑定。另,通過法院委託鑑定,從時間上要長很大,一般至少需要3個月或以上。但,鑑定費由責任方承擔。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社會上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出具的結論報告,僅僅是一種參考,或者說是一種依據,並不能作為最終定案全部證據。當警方不採信鑑定報告時,當事人還可以重新請鑑定機構重做鑑定,如果和保險公司結論差距太大,使賠償無法進行,還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請第三方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一般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託鑑定後一方不認可鑑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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