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癱瘓可以確定監護人嗎?
一、丈夫癱瘓可以確定監護人嗎?
1、不能正常進行生活基本活動的人,需要監護人。比如重度殘疾、虛弱、弱智、未成年、老年人等,都需要監護人。無智商問題、有判斷能力的人,可以自行確定、選擇監護人。智商有問題、未成年的幼兒,需要法院判決或村、社群組織按照能照顧物件優質生活的人,作為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國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國小、國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綜上所述,有的家庭遇到天災意外,可能導致發生重大變故,比如丈夫重傷癱瘓等。這種情況下,其喪失了勞動能力,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儘快確定一個監護人。癱瘓丈夫的配偶、子女及丈夫等都可以充當監護人,照顧其起居,妥善保管其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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