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後父母不是監護人了嗎?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是父母,也有相關規定。父母應該一直照顧其生活到成年,在這段期間內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那麼,成年後父母不是監護人了嗎?這個不一定,如果成年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依然是監護人,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成年後父母不是監護人了嗎?
一般成年之後父母就不再是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需要監護人。如果成年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依然是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順序是怎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綜上所述,監護人的範圍比較廣,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的一種,即使被監護人成年,父母不是監護人的說法也是片面的,如果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父母依然履行監護義務。當然,未成年人小的時候,父母對其打罵,不盡到監護義務的話,法院有權取消父母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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