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否應列為被告應該怎麼處分
監護人是否應列為被告應該怎麼處分
首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此處法條明確規定監護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既然是侵權責任,那麼就應該直接列其為被告,比如在未成年侵權案件中以往都是列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該理解源自《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此處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損害行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侵權責任法頒佈後應以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監護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為準。
其次,在未成年侵權時把監護人直接列為被告便於訴訟程式的統一性,因為只有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明確列為被告才能是被執行的責任主體,實踐中在未成年侵權情形下把監護人列為法定代理人蔘加,但是在執行階段就直接執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這種做法給人造成一種誤解,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卻要遭受直接執行,這在法理上能講得通,但是法院的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且執行的物件應該明確,不應再經過法理的推導。
第三,未成年侵權情形下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故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很明確就是承擔責任的主題,未成年是否有財產僅僅是法庭應查明的一個事實,但法定代理人直接列為被告更有利於體現法定代理人應承擔的責任型別。
第四,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比較僱主僱員責任、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中,僱員造成損害的就直接列僱主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中保險公司只是一種替代賠償責任,也是列其為被告,因為此類案件諸如僱主、保險公司都是終局的責任承擔者,在實踐中也比較同一即直接列其為被告,因此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中,也應直接把監護人列為被告參加訴訟。
個人認為未成年人犯法,應該適當的讓本人自己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樣被監護人才不會心存僥倖,當然了主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其餘的責任可由被監護人承擔。其實監護人的責任比較重大,要引導被監護人有一個健康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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