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一、兒童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二、哪些人可以當兒童的監護人?
1、父母監護
結合《民法通則》第16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來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除非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被剝奪監護資格
2、特定親屬法定監護
特定親屬法定監護,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後,由特定的親屬擔任監護人。對於這些特定的親屬而言,只要他們有監護能力且被指定,其監護人的身份確定不以本人意願為轉移。這些特定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3、特定組織監護和國家監護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四款規定,在沒有父母監護、特定親屬法定監護和親友意定監護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我們將父母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的監護定義為特定組織監護,將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監護定義為國家監護,此處我們先談父母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現實可能性。
綜上所述,兒童是未成年人,應該得到父母的撫養和監護。作為第一監護人,父母應該確保兒童的身心健康發育,妥善保管其財產,給兒童創造好的教育條件。如果兒童捲入民間糾紛,監護人還應該代理其參加訴訟等活動。如果兒童父母雙亡,祖父母及父母的兄弟姐妹可以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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