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一、臨時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臨時監護人雖然加了“臨時”二字,但臨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卻不會被相應減少,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國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第一,要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第二,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
第三,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四,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二、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和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範圍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而監護人的順序則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三、哪些人會在被監護的範圍內?
監護人為不在親權照顧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後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棄兒)等。被監護人為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兩種。前者如父母均失蹤;
後者如父母均為禁治產人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親權、剝奪親權,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於父母子女因上學或就業相隔遙遠不能直接行使親權的情況,等等。
被監護人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為禁洽產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各國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一般是指心神喪失常態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情的人。
有的國家,如德國還規定,因揮霍浪費致自己及其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及其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或。 危及他人安全者(德國典第6條)為禁治產人;法國民法典規定,成年人,如其個人官能衰退以致無法獨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別行為時,或以持續的方式,受法律保護。
成年人,如因其揮霍、浪費或遊手好閒,以致陷人貧困影響履行家庭義務者,亦同樣得受法律保護;中國《民法典》規定了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僅限於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事實上,監護人的職責本就不因為當事人是臨時監護人就有什麼差別,所謂臨時監護人,可能就是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因為有其他的事情需要暫別被監護人,而臨時監護人在照看當事人期間,要花費的心血和理應承擔的職責一點都不比法定監護人少,所以,不要認為擔任臨時監護人就有多麼的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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