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不配合探視權應該怎麼辦?
探視權指的是離婚之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擁有行使探望孩子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很多夫妻離婚之後探望權的形式並不是特別的順利。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協議離婚不配合探視權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協議離婚不配合探視權應該怎麼辦?
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協商解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
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行使探望權要注意什麼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首先,最好的方法就是雙方協商解決。當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話還是需要利用法律的力量,也就是去當地的法院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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