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探視孩子該怎麼辦
從有些調研中可以發現,隨著離婚案件的增長,與孩子撫養有關的糾紛也日益複雜。除了一般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爭議外,也包括雙方離婚後,一方向法院上訴要求處理探望權歸屬。那麼父母一方離婚後不探視孩子,應該怎麼辦。
離婚後不探視孩子該怎麼辦
離婚後不探視孩子,通過法律可以怎麼解決呢?民法典中,規定離婚父母其中未行使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與義務在規定時間探視孩子。若一方不行使這個權利,不探視。那麼雙方首先可以進行好好協商,若商量無果,可以申請法律的幫助。
離婚後,雙方應當及時重新調整角色定位,要意識到,對方不再是過去的伴侶,而只是孩子的父母,要令孩子切實體驗到:父母雖然離婚了,但仍然愛自己的真實感受。對於其他家庭成員想要探視孩子這個問題,實踐中,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交由他們單獨接送孩子,或者在一方單獨探視期間陪同探視,以減少衝突,避免麻煩。
一般情況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既享有探視的權利,也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撫養一方基於對方不支付撫養費而拒絕配合探視,沒有法律依據。一旦在撫養上出現經濟問題,解決方法不是停止探視,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對方適當增加撫養費。如果證據確鑿,理由充分,法院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依法會酌情提高撫養費。
《民法典》(2021.1.1)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通過對上方的有關知識的瞭解,離婚後不探視孩子,我們應該尊重對方的權力行使態度。但孩子的存在,兩個人應該對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探望權從法律與情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係依然存在,探望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可以行使的權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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