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撫養權法官判決首先考慮什麼?
一、爭撫養權法官判決首先考慮什麼?
(一)當事人和他原配偶生活情況的證據
這是指工資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質方面的等等,誰的經濟情況好,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誰就有可能取得撫養權。
(二)雙方的父母方面的證據
這是指長期帶孩子的意見、老人的身體情況等。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
這是指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屋、孩子上學的距離遠近、生活小區情況等等。
(四)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比如,適當做做孩子的工作還是必要的。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因此當事人雙方如果是生育了小孩,最終離婚,撫養權在進行爭奪時,法院主要是考慮小孩的年齡,還有小孩未來的成長條件,如果小孩的年齡是在兩週歲以下那麼小孩,最終是跟著她的母親一起生活的。如果是小孩已經達到了兩週歲以上法院考量的因素還是針對小孩,怎樣更加利於他的成長來判除孩子的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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