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嗎
一、兄弟姐妹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嗎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二、撫養條件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
1、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
作為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
這裡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為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比如,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
2、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撫養能力,當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
3、撫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這裡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適用此條規定了。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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