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監護人一定是父母嗎
如果不太瞭解我國相關法規的話,可能就會覺得未成年人或者是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人的監護人,就應該是其父母,這種想法是符合我國大多數公民的普遍認識的,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也確實如此,那麼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一定是父母嗎?對這一問題,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在我國規定監護人一定是父母嗎?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那麼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當然不是。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首先按照正常的監護順序,父母是第一順位監護人,但是這並不代表著監護人就必須一定是父母。就比如說父母因為觸犯法律被刑事拘壓,或者父母死亡等這種特殊情況下,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是兄姐等,這些人都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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