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範圍的規定有哪些?
若夫妻存續期間生育了小孩的,在離婚時,需要就孩子的撫養前問題達成一致後簽署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經協議或裁決,一方享有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享有孩子的探視權,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範圍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2、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定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3、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擁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需要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探視,若需要更改的,需要事先與對方協商,若探視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法院可以判決中止探視。當然,這只是法律規範,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差異的。
-
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材料?
在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時,需要足夠的證據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才會考慮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因為在離婚時,法院根據是否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多方面的對比才決定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所以如果真的需要變更孩子的時候,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撫養能力,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
-
離異子女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異子女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只要孩子不拒絕父母探視,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方為永久。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
-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協議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協議書是什麼所謂子女撫養協議,是指離婚男女或者同居等情況下有子女的男女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探望權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子女撫養協議會因為情況的不同而導致協議內容有所差異。甲方: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年月...
-
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