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探視權幾天的探視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未獲得子女歸屬權的一方對子女有探視的權利。探視的具體時間、範圍內次數、時長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參與調解,拒不執行的,法院可派人陪同探視子女。若其中一方有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探視將被終止。探視方可擁有離婚後小孩探視權幾天進行探視?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探視權時間、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子女探視權、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三、探視權糾紛探視權糾紛案件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1、單方壟斷探視權。
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與子女接觸,這種情形的探視權糾紛案件在審理中較為普遍。
行使探視權的主體範圍廣。
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探視權糾紛案件難執行。
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時間、地點、方式上,行使探視權是1周1次還是1月1次?是到子女所在學校還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視?一方探視,另一方是否可以到場?等等問題,若在判決書中規定詳細,那執行起來就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複雜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按判決執行。
時間、地點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協商時要根據雙方各自條件和子女意願考慮,還要考慮是否對子女有損害。隨擁有探視權一方生活的、有親屬關係的祖父母等人,也可要求擁有探視權。即使協商好,探視的執行也會有諸多因素影響。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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