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女方探視權的依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離婚的這種決定是很多夫妻不得不去面對的,而在父母離婚過程當中孩子是屬於最無辜也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因此大人們在離婚的時候不能完全忽略孩子的感受的。有些父母自私到父親或者母親的權利都直接給剝奪了,所以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就是女方探視權的依據是什麼?
一、女方探視權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實際上,女方探視權的這種說法也是不夠嚴謹的,我國規定的探視權不是針對女方或者男方一個人的,而是離婚後另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但是可以在約定的時間跟地點內享有探視孩子的這種權利。就算有些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要終止探視權的,這也是人民法院才有的權利,另一方根本就沒有任何資格不讓探視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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