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一、協議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對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協議離婚後,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進行依法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不過起訴前要先弄清楚,在起訴時,孩子是原告,擁有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是法定代理人,對方為被告。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還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之所以需要起訴,是因為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經過法院依法審理確認協議有效後,便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應該給付到什麼時候?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一)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二)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四)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
協議離婚中,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數額,一般都是由父母經過充分協商之後確定的,但是這樣的撫養費也不能說之後就不能再調整了。而在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要是應當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的話,則另一方可以以孩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去人民法院起訴對方,向對方追討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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