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離婚女方要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男女離婚女方要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1、子女處於幼兒期,需要母親照顧
在農村,小孩一般都是母乳餵養,很少有說吃奶粉長大的。所以,子女還處在幼兒期的時候,需要母親的照顧,法院也會以此為由把孩子判給女方。
2、女方陪伴子女時間長
從孩子出生到學會走路,多數時間都是女方在陪伴,孩子也會比較依賴女方。如果在這個時候離婚,孩子給男方撫養的話,突然改變的環境會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所以,女方取得子女撫養權的機率會比較大。
3、女方喪失生育能力
除非是人為結紮,不然一般情況下,男方的生育能力是會比女方要長的。女方可能在四十多、五十歲左右就停經絕育了,但男方這個年齡還是有生育能力的。所以,從人道方面著想,只要雙方經濟差距不是太大,女方是有很可能獲得子女撫養權的。
4、男方生活作風不良、或患有傳染性疾病
孩子的成長與父母息息相關,如果男方生活作風不良,經常酗酒、賭博,會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負面的影響。患有傳染性疾病也是不可以的,這種情況就不適宜和小孩一起居住。
除卻這四種特殊情況,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從多個方面考究的。農民想要獲得子女撫養權的話,要多增進與子女的感情、增加自己的經濟收入、改善自己的不良嗜好,讓孩子能有一個完好,健康的童年。
二、歸屬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離婚率不斷上升,社會中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也是越來越多,但是不能因為雙方離婚就出現不撫養子女的情況發生,如果雙方在婚後生育了子女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那麼在確定撫養權時也是會根據子女的實際想法以及有利於子女成長等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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