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撫養孩子是父母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而無論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存在,父母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只是,孩子的探視權是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會有的一種權利。若在離婚後,女方要求男方協助探視權的行使,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嗎?
一、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可以拒絕嗎?
雖然探視權是與身份關係相關的一項不可放棄的權利,但是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該項權利的方式,故而對於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是可以拒絕的。
二、探望權如何行使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係,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係。探望權的主體相對於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於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後。通過離婚程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係,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後,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助。因此,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將另一方的協助做為義務予以規定。
三、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因為,基於血緣關係,夫妻離婚後,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係上的血親關係,不因夫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後,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係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經雙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這一方仍承擔了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見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訊、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4、共同進餐
夫妻雙方在辦理男方要求女方上離婚登記手續時,是需要約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的,若沒有約定可以上門探視,則在女方提出男方協助其行使探視權時,男方要求女方上門探視,女方是可以拒絕的,並且可以要求其按照約定的方式協助探視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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