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多少相關規定
所謂社會撫養費在過去是被大家熟知的超生撫養費。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改為“社會撫養費”。對喜得第二子女的家庭來說這是個不小的費用,這個費用該給多少呢。本文將為你介紹相關法律條例。
徵收物件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物件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如果夫妻在決定生育多個子女前應當提前對這個費用的數額有所瞭解,以免因不瞭解而導致一些衝突與不便。對於這種喜事來說,夫妻倆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如果地方政府對此項規定有所不明,夫妻在生育後對所收費用存有異議,當及時請教專業法律人士,必要時委託律師負責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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