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學生法定監護人嗎?
學生由於生理、心理都發育尚不成熟,故而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規定由父母、當地民政局、居委會等成為學生的監護人,根據這些規定,學校是學生法定監護人嗎?為了使得學生能健康的成長,學校需要履行的義務有哪些呢?
一、學校是學生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並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法定監護人有哪幾種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只有父母、居委會或者是村委會才能成為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也就回答了學校是學生法定監護人嗎這個問題。學校只有教育學生的職責,並非是其監護人,不需要履行監護人的義務,有能力成為監護人的主體,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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