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夫妻是互為監護人嗎?
一、法律規定夫妻是互為監護人嗎?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監護的問題。
2、如果配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為其監護人。如果離婚,當然不再是法定監護人。此時,由其他有權監護的人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存在沒有法定監護人!
其他有權監護的人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且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認定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二、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因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公民是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能力進行負責的,所以就需要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其進行監管的,這樣不僅可以保障被監護人的生命安全同時也保障著財產安全,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是由當事人的父母或者是其他親屬進行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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