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規定是什麼?
解除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規定是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在這種狀況之下,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式來解除法定監護人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做出侵害孩子健康、致使孩子處於危險困境的行為時,相關人員可申請解除監護關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確定後,是不得自行變更的。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所以,已經被確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一方是無法自行主張取消監護權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
但是對於解除原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式,方可撤消其監護;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二、有權請求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的人有哪些?
1、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要是出現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對方的監護人資格。
2、除一方父母以外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監護權的
若是監護人有任何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按照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同樣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
三、能夠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孩子當前的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想要解除法定的監護權的話,必須是因為現有的法定監護人,不履行自身的職責,導致相關的人員受到一定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通過啟動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除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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