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人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一、兒童監護人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未經過法院判決的,由村小組或社群出據證明,由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簽章,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影印件辦理監護權公證。或由法院判決指定,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與精神病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溫馨提示:
1、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
2、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誘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範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3、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作為兒童監護人一般都是由血緣關係的親屬,主要為其負責和照顧其生活,當然也可以通過主動申請或資源擔任的情形才呢能夠完成監護人職責人名,雖然是有密切關係的人員,但是並不存再任何的強迫性質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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