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18歲後監護人還有撫養的義務嗎?
一、子女18歲後監護人還有撫養的義務嗎?
法律只是規定在子女未滿18週歲前的撫養義務,故年滿18週歲的子女,父母已不再承擔撫養義務。此外,我國法律的規定的義務教育只有9年,超過9年,已經不是義務教育了。此時,父母承擔的只是道德上的責任,無法律上的義務。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因此,對於 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三、怎麼確定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子女過了18歲之後就算是成年了,而父母也在也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但是對於沒有勞動能力,也還在學校讀書的,那麼父母也還是要撫養,但這就只是父母對於孩子的責任,所以父母的撫養義務是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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