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難可以降低撫養費嗎
一、生活困難可以降低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子女撫養費的多少及承擔的份額,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撫養費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處理若干條件意見書》第7項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雙方父母及實際生活的需要,雙方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具體而言:
(一)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20%--30% ,一般不能超過50%;
(二) 無固定收入的請按同行業平均水平;
(三)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降低或增加;
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之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需要實際支付孩子撫養費。然而,在離婚的時候往往就會確定這個撫養費的數額,不過之後可能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因為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失業了,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允許適當降低撫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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